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

霍布士與巨靈篇(上)

尼斯貝啟迪56

1、霍布士所述的政治社群的要素是:1政府對於武力的獨占權,集中的政治統治權2領土國家的價值,高於地方主義或國際主義的價值;3國民個體為最基本的單位;4堅決反對統治權與國民之間,存在任何中間性團體和效忠的關係。霍布士在為絕對的政治的社群辯護時,他所依據的不是羅馬法,而是自然法

2、霍布士認為,每一個人在政治、社會、文化及心理各方面,與其他的人毫不相關,而且永遠有戰爭或衝突。那人類如何能夠形成有秩序而和平的社會呢?霍布士以北美洲和其他地區,當時尚無文學的某些民族為證據,認為那時有一些民族就是生活在如此的自然狀態之下。

3、他說,這些民族是沒有工業、沒有藝術,「最嚴重的是在這種社會之中,經常有恐懼和橫死的危險;每一個都生活於孤獨、貧困、危險和殘忍之中。」他的理論基礎是,人們生活於自然狀態之中,每一個人有單獨生活的特性,而且在那種狀況之下,不斷地有恐懼、戰爭及不安全的感覺。

4、他所說的個人的自然特性,也就是在具有文化、社會和政治特性之前,即已具有的特性。霍布士說,這種特性是與生俱來的好鬥性

5、霍布士同波丹一樣,認為絕對的政治社群就是社會。人類的兩個基本原則就是欲望和理性。個人為自己「謀求最大利益的欲望」,亦即自保的本能,會與人類生來具有的「理性」相結合,人類憑藉著理性,即令是在社會形成以前的時期,也能看出統治權和政治社群的優點;在此種情形下,產生了所謂的「社會契約」。

6、藉著「契約」的作用,而出現了政治國家以後,世界上才首次形成真正的社會。第一、其絕對性是根據契約而來的;第二、如果政治統治權不是絕對的,就不可能具有保護作用的社會,因而人類將再度淪入原始時期那種充滿了恐懼和殘酷的景況之中。

7、在霍布士為國家所創造的巨大權力結構之中,不容許中間性的團體干預國家的權力。這些團體是紛爭與衝突滋生之處,它們並不能加強秩序和公理,而需要一個統一的國家,來解決紛爭和衝突。

李鈞震:

1、人類經常是不理性的,特別是沒有受過多少教育的人,生物本能比較發達。他們的社會生活,需要強而有力的政府來領導、約束。

2、政府,必須負責任的對每一個國民的前途,作適當的規劃,例如教育、職業輔導、衛生安全、國防,給予社會大眾生老病死的適當照顧。

3、政府與人民之間,盡量避免無知、愚蠢、沒有知識的人或組織介入,阻礙國民的自由發展。

4、領土國家的永續發展,其價值高於地方派系利益或國際壓力。

5、理性的政府,要幫助個人的自然特性的發展,要讓社會大眾的慾望有所節制;個人經常有恐懼和橫死的危險,生活於孤獨、貧困、危險和殘忍之中。所以個人的持續生存,需要理性的政府扶助。

6、理性的政府,藉由與社會大眾訂立「契約」,形成各種法律,藉著「契約」的作用,而出現了政治國家與法治社會。政府公權力的權力來源,絕對是根據「契約」而來的,而不是基於執政者個人的喜好。

7、政府,藉由與社會大眾訂立「契約」,形成各種法律,藉著「契約」的作用,才能保護社會上的個人權益。憲法、以及所有的法律,都必需是理性的政府,與社會大眾訂立的「契約」,絕對不是執政黨的意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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