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

保羅達 提摩太前書

保羅啟迪225

【提摩太前書1章3節-11節】我往馬其頓去的時候,曾勸你仍住在以弗所,好囑咐那幾個人不可傳異教, 不可聽從荒渺無憑的話語和無窮的家譜;這等事只生辯論,並不發明神在信上所立的章程。

命令的總歸就是愛;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,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。 有人偏離這些,反去講虛浮的話, 想要作教法師,卻不明白自己所講說的所論定的。

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,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,不虔誠和犯罪的,不聖潔和戀世俗的,弒父母和殺人的, 行淫和親男色的,搶人口和說謊話的,並起假誓的,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。

這是照著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。

我前往馬其頓的時候,勸你仍舊住在以弗所,這樣你就可以約束那些人,不要教其他的教育內容,不要去研究那些神話,和沒完沒了的家譜,這些事情只會帶來困擾、問題,沒有上帝道理的教化作用,而上帝道理的教化才是真正的信仰,這是事實。

《十誡》的最終目的,就是愛人如己,愛人如己是來自於一顆純潔的心、美好的良知、由衷地對「道理」守信用。有些人偏離正道,反而去講一些不切實際的話,想要做猶太律法的老師,他們既不了解自己在說什麼,也不知道自己斷定的是什麼。

但是我們知道法律原本是好的,只要人們合法地使用它,可是我們知道,現在的法律不是為正義的人設立的,而是為處罰不守法的、反社會的、不遵守上帝道理的、犯罪的、邪惡的、拜金的、弒父母、殺人的、嫖妓的、親男色的、偷竊的、為說謊的、作偽證的等等這類的人,和其他違反正道的事。

以上所說的都是根據美好的上帝道理,我也是依據上帝託付我的職責說的。

李鈞震:

1.    法律,有很大的界限。每一個時代的法律標準都不同,這個時代沒有犯法的人,可能一百年以後他的行為就算是犯法;這個時代犯法的人,可能二百年以後就不算犯法。

2.    法律,有很大的界限。現在坐牢的人,可能有人是被冤枉的,他是無辜的;也可能他雖然犯了罪,可是被不肖的法官判得太重了;也有可能坐牢的人,被不肖的法官判得太輕了。

3.    法律,有很大的界限。現在沒有坐牢的人,都是好人嗎?有很多人侵犯了人權,獲得許多不法的利益,卻仍然逍遙法外,不是嗎?

4.    法律,有很大的界限。現在有許多司法官,以及政府官員,自己正在犯罪,或者是判錯了很多案子,或是做了錯誤的決策,卻不用負任何責任,不用被譴責。

5.    法律,有很大的界限。有許多刻苦向學、奮鬥向上的人,法律沒有辦法彰顯他的人品與價值;有許多努力做公益的人,法律也沒有辦法讓他們得到社會的肯定。

6.    現代社會,當然需要法律來維護社會起碼的公平與正義。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,它有很大的界限,他只是一個最起碼的社會秩序標準,而且是暫時性的

7.    社會上有許多沒有犯法的人,甚至連交通規則都不會觸犯,因為,他出門有司機接送,他的財產來自於他父親或派系的不當利益,他整天當宅男無所事事,開名車、住豪宅、取嫩妻、泡名模、穿金戴銀,用父母的不當得利炒股票、炒房地產。這些人能算好人嗎?需要接受《聖經》的檢驗。

8.    台灣有許多權貴、院長們、名嘴們,他們的內心經不起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的檢驗,有嚴重的雙重標準

9.    身為人類,最重要的價值是,能夠一生熱情地研究各領域的真理,同時用專業技能來愛人如己。法律,如果限制了人的思想自由,研究真理的自由,愛人如己的自由,那麼法律也是罪惡的;台灣的許多教育措施與考試內容,是非常罪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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