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

霍布士「巨靈篇」

尼斯貝啟迪57

1、霍布士對於大學也抱著懷疑的態度,所有的教育機構,應該以貢獻國家為最重要的職志。

2、在一個國家之中,組成許多的聯盟是不必要的,而且徒然有助於非法的目的。在霍布士來看,任何公會,甚至乞丐公會,一定會侵犯個人的自主權及君王的統治權,那些有強大勢力的公會就更不用說了。

3、在霍布士的思想體系中,一切都是以個人為基礎,換言之,是以個人的本能和理性為基礎,而且是一他們之間的契約式的協議為基礎。根據歷史而產生關係,在一個國家之中是沒有地位的。

4、在所有團體之中,霍布士最懼怕的是教會。由於牢牢地控制了人們精神上的信仰,教會在一個國家之中永遠是一股巨大的力量,除非能使它臣服於政治權力之下。他認為,個人才是德行的化身。

5、霍布士所尋求的不是剝奪個人的權利,而是實現個人的權利,而要達到這一目的,必須掃除那些有害於個人自主的障礙。在他看來,絕對國家最大的成就就是,他能創造一個有利於個人追求其目的的環境。

6、霍布士認為,絕對的統治權並非屬於君主體制,甚至不屬於君主政府,而是屬於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架構。在霍布士看來,國家是一個法律和政治社群,而它是一種極度專制的社群,不允許內部有任何可能威脅其統一性及其絕對權威的社群存在。

7、他所陳述的關於國家的理論,是引進新的企業和新的經濟關係制度的重要因素。他能夠嚴厲地批評新經濟秩序的代表,並且猛烈地指責他們未能善待窮苦的人。他不會故意擴展他們的利益,而這正如他不致於偏愛新教徒一樣。他公開地譴責當時的商業界和工業界的人士,從事政治活動而引發內戰,因為他憎惡他們貪得無厭和剝削的作法。

8、無論「巨靈篇」所含的思想是如何的極端,無論它反對多元主義、地方主義及派系主義的態度是如何的專橫,但是霍布士一直牢記在心中的一件事是,創造一種適於一切人的法律環境,而在此種環境內,個人能夠以理性的方式追求他們適當的利益。霍布士所主張的不是極權的國家,而是自然的自由制度所必需的政治環境。(李鈞震9.20.2009摘要)

李鈞震:

1.     國家,不是某個政黨的,更不是某個政客的。國家是一個由全民所共享,一起制定法律、自由競爭、有效率的組織。

2.     社會不需要有神話,也不需要有英雄;社會需要一個沒有威權、沒有獨裁、沒有框架的自由競爭環境。讓社會大眾不分貧富貴賤,一起自由、公平的競爭吧!

3.     國家或社會的基本成員,是個人,不是家庭,也不是社團組織。個人,應當終身學習,不斷發掘自己能力上的弱點,一生不斷的彌補弱點,這樣才會有一個理性而進步的社會。

4.     任何的宗教、學校、社團組織,都應當是個學習型組織,扶助社會弱勢提升社會生存的競爭力。任何組織內部,也應當自由競爭,不應該有偶像崇拜的現象。所有的教師,都只是「過渡時期」的偶像,是人生的中繼站。

5.     國家或政府的最大功能,就在提供一個有規則、法治的、公平的自由競爭社會,讓所有的人「按照個人所行來報應」,讓付出多的人,就得到比較多;也讓社會的權貴,有責任幫助社會弱勢的發展,而不會發生「以大欺小」的狀況。

6.     絕對的統治權並非屬於權貴階級,而是屬於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架構,國家是一個法律和政治社群,應當由一群終身學習、學有專精、學識豐富的人,短時間內共同管理,與社會溝通。

7.     創造一種適於一切人的法律環境,而在此種環境內,個人能夠以理性的方式追求他們適當的利益。不該是極權的國家,而是自然的自由制度所必需的政治環境。

參考資料:

林火旺 陳聰明的問題在道德 不在法律

李永然 死刑存廢的天平

施明德 余紀忠、死囚、大和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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